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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40周年的经验与启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2-2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周叶中

     

    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至今已经40年。40年来,我国现行宪法实施在治国理政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现行宪法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行总结,是新时代条件下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向前进,以更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40年。40年来,我国宪法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根本法保障。

     

    一、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的主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实施的40年,就是贯彻党和人民意志的40年,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的40年,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前进的40年。概而言之,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为我国治国理政各方面取得巨大成就提供了有力的根本法保障。这里,我们主要从法律体系、经济制度、民主政治、人权保障、政党治理和宪法保障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

    在我国,宪法实施最主要的途径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宪法的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文本中的宪法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宪法。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和“从有到优”的两大转变,切实有效地保证了现行宪法得到全面实施。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经历“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后,党和国家深刻吸取教训,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直到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程序法七个部门的完整体系。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取得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重要成就。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从有到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制定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已经形成”到“日益健全”,取得了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重要成就。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我国经济发展进程波澜壮阔、成就举世瞩目。”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现行宪法实施对经济制度的保障,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从单一公有制,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仍然是实行单一的公有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其必须适时改变。因此,1988年修宪时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修宪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至此,“两个毫不动摇”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是分配制度从按劳分配原则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改革开放初期,与单一的公有制相适应,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1982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99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是经济制度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仍延续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实行“计划经济”,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1993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在我国确立。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到党的十九大时则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

    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我国人民民主不断发展,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一是人民民主不断发展。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40年来,我国民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形式更加丰富,民主渠道更加宽广,保证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经过长期的民主实践,我们党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论,确保中国人民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过长期发展、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一国两制”等重要政治制度和许多具体政治制度共同构成的科学制度体系。

    三是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再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两大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持续深化,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切实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四)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我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各项基本权利不断得到更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得到快速发展。

    一是人权的宪法保障得到确立。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作出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从结构上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凸显其重要性。该章内容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2004年修宪时,在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二是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实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过程。40年来,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消除绝对贫困,持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利,重视保障特定群体权利,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保障道路。

    三是宪法意识、宪法观念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发展,国家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公民权利保障更加充分,人民日益感受到宪法的伟力,从而在内心牢固树立起宪法信仰。

    (五)中国特色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宪法保障是为实施宪法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制度。40年来,我们不仅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而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等更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一是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形式。现行宪法分别在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备案审查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切实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宪法解释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性制度,只有完整准确科学地解释宪法,才能真正推进宪法的理解和适用。从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到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开展宪法解释”的工作职责,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40年来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三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现行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了贯彻实施宪法,40年来学界曾出现过“宪法司法化”和“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等不同观点,但我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即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已取得一定成效。如针对计划生育政策变化是否合宪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合宪性审查研究认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是与时俱进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与时俱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这就有效保证了宪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二、现行宪法实施40年取得的重要经验

    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既取得各方面的重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站在新的时代起点上,充分总结和运用这些经验,将为更高水平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借鉴。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现行宪法实施之所以取得各项成就,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正确道路。照抄照搬别国发展模式,无疑是削足适履;跟着走别人走过的路,永远也不可能超越别人。40年来,我国宪法实施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道路,在法律体系、经济制度、民主政治、人权保障、宪法实施体制机制等各方面都取得重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更高水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

    (二)始终坚持党对宪法实施的全面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一方面,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规定直接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确认了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因此必须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政治保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过五次修改,有力推动了我国宪法的与时俱进、完善发展。40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等,我国宪法全面实施取得巨大成效。

    (三)始终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首先,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实施的核心要义。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彰显着人民至上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所以,宪法的实施必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其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领导宪法实施的根本目的。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从目的上讲,党领导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绝不是为了党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的坚实基础和内生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群众是推进宪法全面实施最重要的主体。只有当人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走入人民群众的内心,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拥护宪法、真诚信仰宪法,才会把实施宪法转化为自觉行动。

    (四)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一是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就必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以,依法治国所依之“法”首先就是宪法,而不是别的什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就在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三是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经历艰难曲折之后才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必须倍加珍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必须贯彻实施宪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新时代更高水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几点认识

    (一)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40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同在更高水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要求相比,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就必须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是要适时修改宪法。法律如同远行者,要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拥有成长的原则。宪法条文不是僵化的规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有其发展完善的逻辑。作为上层建筑,宪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恰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的:“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

    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点任务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贯穿始终。因此,必须围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的立法。

    三是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实践发展对法律制度的供给提出更高要求,数量供给已不是主要矛盾,而是从早期数量供给为主转变为提质增效为主。因此,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抓住“质量”这个牛鼻子,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二)坚持依宪执政、依规治党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在更高水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规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一方面,党必须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全党来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从组织视角来看,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是相统一的。从个人视角来看,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带头厉行法治,模范遵守宪法,严格按宪法办事。另一方面,党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前提是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党必须抓住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规立规,推进党内法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依规治党要求必须狠抓严格执规,真正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切实将党内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进一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国家机关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主体。在更高水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一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只能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本身就是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宪法核心价值追求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体系。一方面,以法律来规范权力,是权力控制最为基础也最为优先的内容。我们必须继续修改完善国家组织法体系,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最有效的制约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制约”国家权力机关,但我国宪法在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建立了权力制约体系。如宪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

    三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体系。要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监督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

    (四)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尽管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其中的具体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在更高水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宪法监督、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必须以更为明确的制度设计来推进,否则就只能停留在原则规定层面。可以将宪法监督的制度内容纳入监督法框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和普通监督权一并进行规定。同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着力点。当前在备案审查制度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规避备案审查、备案审查能力不足、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为关键,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都过硬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二是健全宪法解释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具体承担“开展宪法解释”职责的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必须以“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着力点,逐渐明确宪法解释的启动(被动与主动)、受理、审查、通过、效力、实施等多方面内容。

    三是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确保所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合宪性审查包含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即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依据和审查行为。必须从确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原则、范围、内容、条件、标准、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逐渐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五)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厚植宪法实施基础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在更高水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最根本的力量在于人民群众。因此,必须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厚植宪法实施基础。首先,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宪法理念、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使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意识自觉。其次,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必须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一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思维,弘扬宪法精神,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二是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最后,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好的宣传教育手段。人民自己才是宪法权利最可靠、最有力的捍卫者与守护者。只有当人民自身的权利在宪法实施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时,才会认识到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才会自觉、主动、积极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

    (六)努力深化宪法学理论研究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必须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为更高水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理论支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其中包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了“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等重要论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又要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与时俱进、持续发展、更加完善。

    二是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实现我国宪法理论的自立自强:既立足我国宪法文本规定,又着眼解决治国理政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既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坚持宪法理论的本土化、中国化,又吸收国外宪法理论的积极成果,推动宪法理论的现代化、国际化;既总结好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又面向未来推进宪法理论创新发展。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本文发表于《法治时代》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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