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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与依法治国”研讨会成功举办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2-1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2022年12月8日至9日,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教育部华南师大共建及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以及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与依法治国”研讨会以线上形式召开。本次研讨会围绕着“行政法治”“教育法治”“数字法治”三个主题展开深入探讨。来自教育部、最高法院、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的领导、学者、专家共二百余人在线与会。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分别安排了大会发言,同时组织了七场单元主题讨论。



    8日上午9时,开幕式举行。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晓生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华南师范大学马卫华副校长致辞,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研讨会第一单元为关于“二十大精神与行政法治”的主旨报告,由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发展法学研究院院长于安教授发表了《我国行政法现代化的基本途径》的主旨报告。于安教授基于党的二十大对行政法建设的新要求,分析了我国行政法的改进空间,提出行政法体系化要以行政职能导向,与行政职能相对称并对数字行政予以回应。

     

    研讨会第二个单元为行政法典的编纂探讨主题报告,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杨伟东教授“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为题,指出长时间以来行政法不能法典化几乎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定论,此次开启的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和讨论,为反思行政法理论和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他提出“1+S+F”的行政法法典化的整体构想,其中“1”即为基本行政法典,是以一般行政法为主要内容、融合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质性法典,应由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组成。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航博士“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正当性与编纂逻辑”为题,指出应从作为法典形态的行政规范和规范行政的法典两个层面理解行政法,提出“行政法典是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典”“行政法典是规范行政、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典”“行政法典必须依托民法典的制定经验和教训,在更加宏大的视野去体现中国特色,回应社会需求”三个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王万华教授的主题报告为“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王万华教授从为什么以“程序主义进路”为题、如何理解程序主义进路中的行政程序、选择程序主义进路原因以及如何程序主义进路下的法典化构想等内容进行分享。王万华教授认为行政基本法典定位应为政府治理基本法,其编纂应坚持程序主义进路。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薛刚凌教授“中国特色行政法典的编纂研究——以公共行政的整体型特征为视角”为题,分析了中国公共行政的整体性特征,指出中国的行政法典要以中国的公共行政为基础,以整体型行政为重心,坚持整体利益与个人权利并重。薛刚凌教授认为行政基本法典应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公共财产编、整体决策编、整体实施编、系统调控编、外部行政活动编和法律监督救济编等八编内容。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李昕教授“行政法法典化:共识、分歧与任务”为题,回顾了学界就行政法典编纂问题已经达成的共识,展示了共识中存在的分歧,总结了行政法需要回应的问题。李昕教授认为行政法典编纂要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以中国行政实践为基础,检视既往理论研究的得与失,在过程中达成共识,以政府职能法治化为核心,凝练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探索恒定的价值定位。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涛教授“中国古代行政法典史论”为题,从篇幅、结构及官制等方面,对周礼、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四部典书进行介绍。王涛教授从指导思想、性质、范畴、反映的思想、编纂技巧、价值选择、作用等方面对四部典书进行评价,得出了盛世修典的结论,并强调行政法典化研究需要关注中国本土的法典编纂经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杨欣教授“行政组织的编纂方向:功能与结构——行政组织编对整体型行政的回应”为题,对行政组织法在行政基本法典中的功能与地位、行政组织编的建构逻辑、行政组织编的结构与内容、行政组织编与党的组织法规关系处理等内容进行介绍。杨欣教授认为行政组织编应从行政职能角度出发,反映行政的整体型特质,运用组织化分解的手段建构有助于职能实现行政组织编。

    随后,9位与谈人围绕主题报告内容展开热烈讨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章志远教授认为行政法典编纂要允许不同声音进行交锋和讨论,汲取历史智慧,坚持“客观记载政府治理的成果”“统一行政法律适用的依据”“助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支撑性规范”等三个属性。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姬亚平教授认为行政法法典化研究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问题、社会基础问题、利弊分析问题以及经验总结借鉴问题等。行政法法典化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可以暂时用《法治政府建设纲要》替代行政法典。深圳大学法学院宋明教授认为行政法典编纂要对现有行政规范予以整合、要注意对行政法理论的提升和政府职能导向、要提炼和总结本土创新的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认为法典化已经进入研究的深水区,要在四个方面达成共识,分别包括编纂的必要性、体系化的必要性、实质整合的必要性以及独立且贯穿一致的立法价值是法典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孔繁华教授认为行政法法典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其路径选择存在不同的视角。未来行政法典必然是不完美的,其编纂宜粗不宜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蔡乐渭副教授指出对于行政法典编纂的进程和进度不容乐观,要正视且重视行政法典编纂的重重困难,如行政法整合的困难等。行政法典的编纂应先以制定一部框架性的基本行政法典为目标。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付洪林研究员认为我国编纂行政法典既要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又要保持开放性,强调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公民的权益是行政法功能的一体两面。信息公开制度如何入典还有待考虑。广州大学法学院卢护峰副教授认为:行政法典编纂讨论需要对民法典如何借鉴问题、法典形成的基本条件问题、法典稳定性维系以及法典编纂如何解决行政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

    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王轩研究员本单元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行政法典编纂的必要性;二是在法典化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困难及主要问题;三是建构的路径问题。方世荣教授对主题报告和与谈环节进行总结,提出行政基本法典编纂要注意加强对总则的基本理论的研究,要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与成果纳入总则部分。总则的制定的和大批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是同步的。

     

    第三单元继续围绕行政法典的编纂问题进行探讨。本单元由华南师范大学崔卓兰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周佑勇教授主持。崔卓兰教授主持前三位的报告人的发言,周佑勇教授主持后三位报告人以及与谈环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敬波教授“行政基本法典的中国道路”为题,从行政法典如何固化我国的改革成果、行政法典如何整合政策和法律以及行政法典的体系安排等内容进行演讲。王敬波教授介绍了认为行政法典编纂应先制定总则,解决总体架构问题,并且在编纂过程中,对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重新建构。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王霁霞教授“行政救济编的调整范围与框架——强化整体型行政的监督与控制”为题,从监督救济是否入典及入典应考虑的因素,监督救济编的调整范围、调整手段以及监督救济编的结构编排等方面进行介绍。王霁霞教授认为监督救济制度应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入典,并将整体型行政纳入监督救济编。

    广州大学法学院蒋银华教授“行政基本法典编纂中电子化行政的主题定位及其制度路径研究”为题,围绕行政基本法典接纳电子化行政主体的制度路径问题进行分享。蒋银华教授认为在行政基本法典中引入“行政代理”这一新型行政主体概念,以搭建起行政主体行政代理电子行政平台的行为关系,为电子化行政平台进入国家治理领域,创造合法性依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院兼聘副教授陈天昊“法国行政法的法典化:起源、探索与借鉴”为题,从法国为什么法典化、法国怎样法典化、法国行政法典化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等内容进行介绍。陈天昊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向法国学习:在法典化过程中明确法典化目标,平衡信息与权威,并整合存量与增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的制度创新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典编纂的启示”为题,分别从法国《公共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的性质、定位、具体内容、制度创新以其对我国的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成协中教授认为行政法典编纂的基本目标是法规范的澄清和简化,在编纂过程中应以行政程序规范为重点,注重规则的灵活性,并重视法院发展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积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绍宇博士后“德国行政法法典化的经验与启示”为题,分别从德国行政法的立法状况和实施效果、德国行政法典化功能和风险、德国行政法典化的模式之争以及德国行政法典编纂对我国的启示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刘绍宇博士后认为需要重新认识德国行政法法典化,并强调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国情。

    周佑勇教授主持与谈环节,6位与谈人对主题汇报内容展开热烈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卫海教授认为行政法法典化过程中,要做到四个回应,分别为:回应行政法制改革成果、回应时代认知、回应域外经验以及回应新兴问题。在新兴领域,要关注我国的政府的立场,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责任意识,鼓励国际合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桦教授出于行政法典的时代性、整体性、修订的灵活性以及保障数字技术法制轨道上发展的考虑,认为数字化政府可以独立成编。

    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期刊评价中心主任、《现代法学》林士平编审认为,行政法典化应以编纂实体化的《行政基本法典》为突破,辅之以行政主体、行政活动、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四部汇编型法典。并建议注重行政法典与司法实践的对接研究。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介绍了台湾、日本及美国的行政法典化的经验,认为行政法典化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且需要形成程序的法典化。并强调要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行政公正、公开、民主化。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王凌光研究员从本单元的主题报告中提炼出三对关键词,分别是法典化与判例法、形式优化与实质优化以及纲领性法典化与领域性法典化,认为我国行政法典编纂要学习域外经验。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丁伟峰讲师认为行政法典编纂应当考虑公共行政的实践,考虑如何通过这种法典体系性编纂来促进自我规制的基因成长。

     

    第四单元为关于“二十大精神与教育法治”的主旨报告,由华南师范大学薛刚凌教授主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进行主旨报告。王大泉副司长“教育法典编纂的现实意义与实现路径”为题,介绍了教育法典编纂的基础、意义、难点以及实现路径等。

     

    第五单元围绕“教育法典与教育法治”主题进行讨论,由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法学教授赵康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胡劲松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申素平教授“论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为题,介绍了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应具备的品格等内容。申素平教授认为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应具备三个品格,分别是形式理性、内涵上的规范性以及体系化功能。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彭虹斌教授“教育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综合化”为题,梳理了学界关于教育法法典化模式的观点之争,对比了编纂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的区别,认为教育法典编纂应选择综合路径:总则编以概括性规定为主要内容,分则编以教育单行法为主要内容,对教育类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汇编,以重要判例为补充。

    海南大学法学院谭波教授“教育法典的模式架构及其行政基本法典的关系”为题,谈及教育法典模式的基本建构以及其与行政法典关系两个问题,提出应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典概念体系,并强调教育法典具有其独特性,与行政基本法典应有不同的职能指向。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魏文松“教育法法典化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模式转换”为题,对教育法法典化对受教育权保障的影响、教育立法的两种模式和受教育权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介绍。

    华东师范大学任海涛教授“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为题,对其教育法典系列研究的来源和总体框架进行介绍。任海涛教授认为教育法典编纂应采取总分结构,其中总则应采取序总合一的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伏创宇“学位制度变革的权力逻辑与基本关系”为题,从学位授予权的权力基础、学位授予的内外部关系以及学位授予的救济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分享。伏创宇副教授认为学位授予权应属于一种复合性权力,提出要对学位授予的内部和外部关系进行重塑。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许顺福老师“日本教育法体系及其法典化情况”为题,介绍了日本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教育法典的主要内容,重点分析了日本教育法治体系。

    赵康教授主持与谈环节,8位与谈人就主题报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认为教育法典定位是领域法,其编纂是有必要的。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问题是总则编纂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学习行政法典总则的编纂技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治杰教授认为教育法典化属于领域法,必须处理好法典包容性与稳定性的冲突以及教育法典与行政基本法的关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赵敏教授认为教育法典化的讨论和分散立法应该是交互互动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逐步完善教育立法。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倪洪涛教授认为教育法属于一种部门行政法,强调教育教育法典编纂要加强核心概念编纂技术研究,审慎对待法典化还是体系化问题,处理好国法与校规之间的关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双梅副教授总结了汇报人的观点,认为教育行为和教育法律概念行为的区分还有待研究,建议以教育发展原则作为教育法典基本原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叶强讲师认为学界要加强对教育法典回应问题和价值导向问题加强研究,并且强调教育法典编纂要凝聚学理和学科共识,处理好教育法典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聘研究员吴会会认为需要对四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这四个问题分别是权利增量问题、本土理念和概念范畴问题、新法律关系的安置问题以及如何为行政法规规章等适当预留空间问题。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蔡灿新认为教育法典编纂要保持教育法本质和特色,同时要吸收五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其他法律部门成果、其他领域成果、其他国家的经验、政策领域的新经验以及新时代新问题的思考。

     

    第六单元以“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部分”为主题进行探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和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主持,5位报告人发言。

    暨南大学法学院刘文静教授“行政机关处理数据的法律规则”为题,介绍了其选题原因、数据相关基本概念、数字化方式处理数据的初衷以及如今数字化方式运用存在的问题,认为行政机关在国家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处于指导定位,并表达了对未来数字化发展不忘初心的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教授“科技治理伦理化的法律意涵”为题,介绍了过去方法论的局限和科技伦理治理的优势。赵鹏教授认为要在技术研发的前端,建立研发者自我反省的机制,强调组织架构自我反省;在后端重视回应性的规制,更敏锐性感知科技环境的变化。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冯子轩副教授“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之维”为题对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现状、难点等内容进行介绍,提出数字政府建设要贯彻法治原则,创新数字政府的组织架构,规范数字化执法系统健康发展,聚焦政务数据与信息安全防护,推动数字政府自身技术能力建设,关注数字政府建设寻租风险等六点建议。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马颜昕研究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类型构建与制度展开”为题,对什么是公共数据运营、公共数据运营的优势与挑战进行介绍。马颜昕研究员认为应依据公共数据的类型,将公共数据授权经营分为政府采购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两种开放模式,并从目标设置、费用收取、收益分配及监管与责任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模式进行细化。

    蔚来法律创新研究院执行院长熊涛“自动驾驶发展及应用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为题,介绍了自动驾驶的情况及自动驾驶存在的法律问题。熊涛院长认为企业的治理与合规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门,期待未来在企业治理过程中有更多的思考和创新。

    随后,在中山大学高秦伟教授的主持下,6位与谈人对主题报告内容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余坦教授介绍了广东数字政府建设情况,认为我们要继续增强信息获取和输出能力,加强政务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与共享,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认为数字技术是数字时代国家治理的特征。数字时代的治理核心在于数字技术的治理,不仅要关注数字技术本身治理,还要关注对国家使用数字技术的治理。

    湖南大学法学院展鹏贺副教授认为数字化对于行政活动存在着显性和隐形的影响,要注意数字技术规范问题及数字技术对行政组织带来的冲击。他认为如何运用政府内部数据及如何解决行政内部的数据共享是数字政府踏上新台阶的关键。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王玎讲师认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未来处理好与公共数据开放的关系,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主体和收费标准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认为本次主题报告主要围绕法律与技术如何互动展开,在二者的互动关系中,需要引入过程风险预防的思维范式,同时强化软法治理。《民办与法制时报》负责人强梅梅研究员认为数字化政府这个主题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政府研究中有许多需要攻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的问题,要区分新老问题。

     

    第七单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与实践”为主题进行讨论,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院长耿宝建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辉副主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邵山副院长“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前沿问题”为题,从案例出发,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实施,行政执法与民事侵权在机制衔接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与优化。利用侵权法理论的分析框架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之诉,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当前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应兼顾个人救济与公共治理双重价值目标。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助理教授“再论中国法上的隐私权及其与个人信息权益之关系”为题,对相关法条中隐私权概念进行简释和分析。彭錞助理教授认为隐私权的本质上指的是信息隐私权,判断私密性的标准客观标准应是比较权衡尊重个人主观意愿的成本和收益的结果。

    阿里研究院数字经济中心高级研究员李汶龙研究员“保护还是创新?脱欧后英国数据保护变革前沿探析”为题,从英国在数字立法的情况、历史发展、目标、措施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等方面进行介绍。李汶龙研究员认为我们应该加强对隐私立法与创新之间的理论探讨与批判,并思考我国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后发优势与劣势。

    广州互联网法院干部林北征“匿名处理AI化:政府数据共享的双重风险与规制”为题,从政府合成数据运用情况、合成数据在政府数据共享的优势和带来的风险等方面进行报告。林北征认为合成数据在政府数据共享中存在三重优势,但会带来“数据+算法”的双重风险,对此可以从环境、过程和结果三方面进行风险规制。

    广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律师“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关系下告知同意义务实务探索”为题,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未告知用户存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可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问题引入,对委托处理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是否需要履行义务以及是否需要履行义务等内容进行介绍。

    与谈环节,在周辉副主任的主持下6位与谈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认为要明晰隐私权和信息权划分的界限,以避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二元制度的解分,并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两个概念界限在实务中逐渐明晰表示期待。腾讯研究院首席数据法律政策专家王融对该主题多位发言人的汇报进行总结并结合其实务经验进行补充。她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体现出行政执法优先的特征。政府是数据共享的主体,如何通过隐私保护的手段进行加强对政府数据共享进行规制是值得关注的。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孔祥稳副教授认为本单元报告展示了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重要研究方向:分别是对基础概念的再厘清,对法律规则落地适用的考察,以及对比较法的深度观察。对基础概念的再厘清多从功能主义视角展开,具有经验和建构相结合的特点;对规则适用的考察推动个保法变成“行动中的法”;比较法的研究摆脱“模式化”,日渐全面、深入、细致。美团华南法务总监梁博文总监认为这几年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执法在意识和制度上都有很大提升。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关注对合法合规数字经济的保护。在评价数字或数据的竞争优势时,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数据合规的成本纳入考虑的范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黄宇骁助理教授认为对个人信息权性质界定存在两种立场,一种是既得权说,另一种是请求权说,但两种观点在实际运用中都存在矛盾,都难以自圆其说。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谢尧雯助理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的制度价值、制度目标与实施方式不一样,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厘清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范围,处理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的关系。

     

    9日上午,研讨会举办闭幕式。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孔繁华教授主持,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教授进行闭幕致辞。在致辞中,张永忠院长对一天半议程进行总结,对各位领导、专家与会务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展望下一届研讨会的举办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落幕。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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