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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受伤起争议 律师释法来调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2-2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王玉琼)2022年11月10日,泥水工谢某受某公司聘请在福建省厦门市延奎小学钟山校区工作过程中被砖块砸伤左足,随即被送往海沧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足部皮肤撕裂。该伤情被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随后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谢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未达伤残等级。后谢某向厦门市海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出院后的门诊治疗费。

    2022年12月15日,厦门市海沧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向其解释裁决的理由,但谢某充耳不闻,采用极端手段多次闯入仲裁庭大吼大叫,打砸窗口玻璃、电脑以发泄其不满情绪。最终被钟山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在距离起诉期限的前三天,谢某才向厦门市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谢某的申请,因原代理律师时间冲突,无法代理,故临时指派一农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承办本案。

    经了解,谢某对于裁决结果不服部分一共有三点:一是其认为其工作几乎全年无休,还时常加班,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原来约定的320元/天计算30天,为9600元,而非仲裁委按21.75天计算的6960元。二是其认为公司需要向其支付护理费1840元。三是其认为公司还需向其支付出院后门诊的医疗费4000元。对于谢某的诉求,一农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通过仔细翻阅材料后一一回复。首先,从谢某提供的工资明细,仅是一张总工程师曾经签过一张工资结算单,上面并未显示公司的名称,且对于工资的组成也是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其所述的工作时长。故仲裁委对其主张的月工作时间约为30天不予支持。其次,《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而因为谢某之前并没有医疗机构有关护理的相关医嘱,故仲裁阶段并未得到支持。现谢某提供医院开具的关于护理的疾病证明书,该部分得到一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最后,关于出院后门诊的医疗费4000元,《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谢某增加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谢某至今仍无法提供相应医疗票据以证实费用实际产生,故该部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谢某对一农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的释法表示充分理解、认同。另外,潘律师在与谢某沟通中得知,用人单位曾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因本案并未完结,导致住院定额保险1600元未能得到理赔。此时,一农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额其实并不高,若用人单位不配合谢某进行意外险理赔,则谢某也无法获得该部分的赔偿。若双方能够以调解的形式解决本矛盾,也可减少谢某因无法提供票据的门诊医疗费损失。在

    充分了解案情和委托人谢某的意愿后,一农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快速整理案情,一方面先按谢某的诉求准备材料在三天内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另一方面主动通过仲裁员联系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期进一步沟通促进双方调解。潘律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首先表明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后,告知其谢某同意用人单位通过意外保险赔付减轻其应承担的赔付部分。同时谢某对于门诊医疗费的主张,不论是通过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审理,用人单位在接下来较长时间内还需不停应诉,耗时耗财耗力。最终,用人单位负责人考虑再三后,同意支付谢某门诊医疗费2000元,并对于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并在谢某配合办理意外险获得赔偿金1600元的情况下,护理费1840元的差额部分240元直接向谢某支付。

    在取得双方一致意见后,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确认承办法官,将上述调解方案告知,并迅速联系双方第二天至法院签订调解协议。最终,本案在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接受指派后的十日内圆满地结束,法律援助当事人谢某也在申请援助后的第11天就拿到了全部的调解款。(供稿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新阳司法所)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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