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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尾款迟迟不支付 律师庭前调解化矛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2-16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王玉琼)2019年6月4日,任某受雇于陈某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某幼儿园从事外墙翻修、粉刷的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确认,劳务费一共有50,000元。但陈某只向任某支付了13,000元,还有37,000元迟迟尚未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2年4月,任某向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一农社区法律顾问潘律师咨询该纠纷,并委托潘律师及其同律所的彭律师作为任某的代理人,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其劳务费欠款34,000元及利息。   

    任某陈述其于2019年12月份向翔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翔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告知该纠纷是个人之间的雇佣所产生的工资欠款,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范围。后,任某在该幼儿园内拨打110投诉,警察出警后查实该幼儿园已经向陈某结清了全部的工程款。陈某表示工程款已经挪用,只能向任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0年4月份之前还清,但一直未按时支付。2020年6月,任某的妻子骨折受伤住院急需医疗费,在任某反复要求下,陈某只偿还了3000元。

    在本案的诉前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潘律师表示,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如果能通过调解把事情解决对双方而言较好,如果诉前调解不成,之后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还可能再经历二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该纠纷再经过诉讼的话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比较大,双方能进行调解是最优选择。

    最终,于2022年5月20日,经过律师和调解员的多次耐心劝说、释法起到了积极作用,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分4期付清尚欠任某的劳务费,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债务已到期,陈某还应向任某支付逾期利息。随后,双方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来源: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司法所)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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