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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1-0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2022年10月30日下午,第十三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有“刑辩十人”的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研讨会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作为点评嘉宾。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与法治时代杂志、人民法治、法制网等媒体界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一万多人次,直播间热度超过二十五万。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发言环节分为上下两场,每场结束后由嘉宾总结点评。研讨会上半场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担任主持人。


    程晓璐

     

    程晓璐律师介绍了刑辩十人研讨会自2018年1月以来的发展历程及举办宗旨。她指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不同于以往,过去更关注刑事司法程序,而这次研讨会回归到实体辩护的视野,关注诈骗犯罪的辩护问题。诈骗类犯罪是传统多发的犯罪,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呈现出很多新样态、新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彼罪争议较大。本次研讨会将一一揭开各类诈骗犯罪的面纱,进行专业的解读和破局。


    毛洪涛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就“赌博型诈骗类犯罪的有效辩护”进行主题发言。

    毛洪涛律师首先对近五年全国法院涉及赌博型诈骗犯罪的公开案例进行了全面梳理,进而总结出赌博型诈骗犯罪的六大基本特征,揭示了该类犯罪定性复杂的原因。

    随后,毛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讲解辩护实务,将赌博型诈骗类犯罪的有效辩护总结为两大路径:一是从证据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论证,考察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弊工具、转账记录等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争取疑罪从无;二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将诈骗罪与赌博罪进行准确界分,具体可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赌局输赢是否具有偶然性、被害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行为人实施何种欺骗手段、在何种阶段实施及对赌局输赢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最后,毛洪涛律师指出充分实现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尽早发现案件相关事实、证据及定性上存在的问题,通过与承办机关充分沟通、主动调查取证等方式,力争实现证据与法律适用的有效辩护。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以“股东争议类”诈骗犯罪辩护为主题,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民营企业家股权纠纷涉嫌诈骗案的特点及其带来的警示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相比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预防民营企业家因股权纠纷受到刑事追究,减少企业的损失。随后,杨矿生律师从民营企业家和律师应如何防止矛盾激化上升为刑事案件、如何通过案件的管辖扭转乾坤、如何发挥刑事律师的作用提前应对、如何对无罪判决的艰难复杂性做好心理准备、如何设置防火墙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何防止引发新风险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经验总结,并提出了建议。

     

    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围绕“补偿类”诈骗案件辩护进行了主题发言。

    他指出,所谓补偿类诈骗案件,常见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以国家各项补贴资金为诈骗对象,包括技术改造补贴、农业补贴、国家专项投资补贴补助资金等。

    办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行为人如何获得补贴,二是行为人获得补贴后如何使用,三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判断问题。针对补偿类诈骗案,要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姿态,从补贴款如何取得到如何使用,多角度切入案件,并以这些客观实际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围绕“银行类”诈骗犯罪辩护进行主题发言,谈到银行类诈骗犯罪主要涉及到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罪等,主要在担保环节出问题,担保往往都是虚假的或是远没有达到担保额度造成银行损失。贷款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评估机构规避自身责任,有些银行在评估机构只是出具《预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意见书》的情况下同意放款,事后银行发生损失时倒查才发现评估价值虚高问题,而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关于贷款的风险问题由各行自己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要求,造成是否需要正式的评估报告规定不一,中介机构因为没有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而变相不承担担保评估的风险和责任,这是制度漏洞,也是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做了题为“融资性贸易”诈骗犯罪辩护的主题发言。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郝春莉律师首先从“融资性贸易”的特点和交易结构出发,揭示了“融资性贸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本质法律关系,接着重点分析了三个难点问题:

    一是融资方是否存在诈骗的行为。郝春莉律师通过对签订合同的过程、货物流转关系、交易价款支付的分析,指出在开展融资性贸易过程中,涉事企业对于融资借贷的实质是明知的,融资方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二是出资方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郝春莉律师认为,出资方不仅对借贷关系的本质是明知的,部分案件中出资方甚至与融资方就如何完善细节进行商议。因此,不宜认定出资方是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给付资金;

    三是融资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郝春莉律师强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关键,不能以融资方无法归还资金就客观归责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从履约能力大小、融资使用状况、是否逃避债务、无法归还原因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对“刑辩十人”研讨会的邀请表示感谢,并对五位律师的观点分别进行了精彩点评。

    首先,周光权教授指出诈骗罪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率比较高,犯罪方式变化比较大,是最能反映社会变化的犯罪。为此,诈骗罪在立法和司法上要与时俱进,不然就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高智商犯罪。诈骗罪处罚范围具有动态性,考虑到当前社会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和就业形势艰难的问题,适当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标准更为妥当。

    其次,周光权教授认为具体到辩护业务上,以程序为切入点固然重要,但是空间有限,大量案件还是应回归到犯罪构成要件结构层面进行实体辩护。诈骗罪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检验很重要,这也是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但对律师而言,比非法占有目的更早的是要判断诈骗行为是否存在。刑法语境下的“诈骗”指的是就重要事项内容进行的欺骗,欺骗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也就是说,诈骗罪的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周光权教授以补贴类案件和融资性贸易类案件为例,就是否构成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事项进行欺骗进一步展开说明。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对上半场发言进行精彩点评。陈兴良教授认为,当前社会诈骗犯罪达到了高峰,诈骗罪具有智能化特点,刑辩律师对诈骗罪的辩护空间非常大。由于我国刑法中存在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因此要比英国、德国、日本刑法中的诈骗范围窄。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是界定我国刑法中诈骗罪很重要的一个特征。

    我国刑法中大量的诈骗罪都有对应的民事欺诈,有些性质比较严重的民事欺诈甚至被刑法化,被设置为了对应犯罪,但不是诈骗罪,如虚假陈述类诈骗。这种虚假陈述类诈骗和非法占有的诈骗典型表现为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虚假陈述如果被刑法设置独立罪名,那么应该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它和相对应的诈骗罪还是有区分,是此罪和彼罪问题。有些诈骗罪中对应的民事欺诈,刑法没有规定是犯罪,这就不是欺诈。那么和它对应的诈骗罪就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就诈骗罪和其对应的欺诈行为区分的界限划定,在拆迁补偿类诈骗罪中,应当只限于虚构拆迁。一般要注意政府公告拆迁之前和之后这一界限,特殊情形下,只是违反拆迁有关规定的,不应该获得补偿。如果已经获得补偿的,应该收回,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融资性贸易诈骗类型中,多是名为贸易实为融资。这种不能轻易定为诈骗,尤其是不能把虚构贸易的弄虚作假行为看作是诈骗行为。还是要根据实际性质,看在融资行为中有没有诈骗,而不仅仅根据掩盖融资的手段行为的虚假性认定为诈骗。

     

    赵春雨

     

    研讨会下半场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担任主持人。

     

    刘卫东

     

    北京市冠衡律师所刘卫东主任结合自己办理的湖北、山西、北京三个成功辩护的“企业合作类”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分享。

    这三个案件分别是民企与民企之间、民企与国企之间以及民企与当地政府之间合作引发的“合同诈骗”刑事追诉。刘卫东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还是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是什么行为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方法;第二,重视司法鉴定、财产评估等机构的作用;第三,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管辖,减少地方保护的干预;第四,边打边谈,重视调解、谈判等案外工作,争取涉及民事争议部分提前解决。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讲解了“保险类”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首先,王兆峰律师解读了保险诈骗罪法定刑较轻的原因,与保险本身的特性有关系,一方面投保人支付了对价,另一方面保险具有一定的射幸色彩和较强的专业性,保险机构相对于投保人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因此法律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注意义务。其次,结合自己亲身办理的案件指出保险类诈骗也要遵循诈骗类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否则不应该按照诈骗定罪。第三,此类案件具有专业性,保险领域的法规和理念也在不断发展,辩护中应特别注意保险类法律法规的研判。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相关财产评估人,但将上述人员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共犯时,其故意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认识,而不仅仅是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认识。第五,要防范合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混淆,对于行为人缴纳保险费,但以其他单位名义投保的,由于实际投保人在法律上获得的利益和显名投保人一致,仍应以处罚较轻的保险诈骗罪定罪。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就“电信类”诈骗主题进行了分享。

    赵运恒律师指出,电信诈骗犯罪多年来居高不下,一直占据信息网络犯罪的四分之一左右,是我们的重要辩护业务之一。一方面电信诈骗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值得挽救的,最典型的是电信诈骗中的帮信犯。这两年,帮信罪已经成为排名前三的频发罪名,但嫌疑人中年轻人包括学生占了90%,大多是通过出借“两卡”等方式为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所得利益不大,但如果作为诈骗共犯处理,就会很严重。

    所以,我们需要研究如何区分诈骗共犯和帮信犯,两者的处罚差异很大,这也同时适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中的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罪名。辩护中最重要的两点是,一、上游犯罪有无查清;二、在意思联络方面,是概括知道他人可能进行信息网络犯罪,还是具体明知他人的犯罪内容。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就“套路贷诈骗的认定与辩护”作主题发言。

    首先,毛立新律师指出套路贷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更不是一个罪名或者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是对一类违法犯罪现象的概括性称谓,是犯罪学上的概念。因此,虽然其基本特征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一定重合,但并不能根据“套路贷”的特征来取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去认定诈骗罪。

    其次,毛律师归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套路贷诈骗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律师辩护策略、路径提出了建议。一是司法机关回避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论证,直接从认定“套路贷”来认定诈骗罪;二是把仅有“砍头息”的民间借贷也认定为“套路贷”,进而认定诈骗罪;三是从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套路”,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以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认定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五是直接从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套路”,来认定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六是回避被害人“明知”,认为即使被害人对“套路”有明确认识,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最后,他提出,套路贷诈骗的认定必须回归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律师辩护也应当围绕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及非法占有故意进行,决不能把“套路贷”和诈骗罪画等号。


    朱勇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就“虚假诉讼类”诈骗犯罪辩护进行主题发言。首先回顾了虚假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虚假诉讼型诈骗罪的立法确立过程,并对虚假诉讼型诈骗罪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在辩护方面,朱勇辉主任提出要紧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先审查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再密切关注行为危害程度,其中重点审查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利益损失,并注意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最后,朱勇辉主任具体梳理了该罪在八种情况下的辩护思路。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对下半场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就本次研讨会主题谈了三点认识:

    一是诈骗罪的刑事政策和定罪范围。诈骗罪保护的是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对价关系,每个行为主体都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如何区分可罚的诈骗罪和不可罚的商业不诚信,这个界限的划定非常困难。在理论上对诈骗罪各要素的解读和分析的方向是一个首要的价值权衡和公共政策问题,一个社会中公共价值的方向会影响到具体渗透到某个案件中对诈骗罪的理解。

    二是诈骗罪的基本特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四个特征和主观方面的两个特征涵盖所有的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全部争点,无论司法实践总结出多少诈骗类型,都不可能超越围绕这六个特征的追诉和辩护。实务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刑法理论就是为了帮助自己真正掌握事物本质特征,摆脱掉单纯依靠从业经验对案件进行法律定性的思考方式。

    三是从业经验和现象归纳的重要性。法律核心问题就是处理事实和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然后根据两者之间是否符合得出犯罪是否成立的结论。经验性思考具有局限性,但绝非不重要。一方面,事实和规范的判断是相互的,判断的时候把诈骗罪六个规范特征朝着个案事实方向解释,然后把讲出来的事实朝着诈骗罪的方向塑造。另一方面,恰恰是要依靠过往经验积累才能迅速对各种案件事实敏感归类,对零散的事实要件重新组装,才能对诈骗罪六个特征做出合理解读。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对本次研讨会作出总结,并就诈骗罪在刑辩实务中的认定进行了交流。

    首先,陈兴良教授指出,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要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尤其是一些疑难问题,以此来提高刑辩水平。只有掌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和思维方法,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

    其次,诈骗罪的共性在于是被害人基于过错处分财物的犯罪,因此就存在被害人是否值得保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需要具有现实危害性的问题。此外,特殊类型的诈骗案件同样也需要特别关注。三角诈骗中被害人和财产损失人不是同一人,如何理解被害人基于自愿处分财产就成为了应考虑的问题;传销诈骗中拉人头的获利方法与传统同一个空间诈骗的行为方式也有很大不同;电信诈骗中的欺骗行为发生在不同时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为惩治网络空间的帮信行为提供了便利。

    最后,陈兴良教授认为,刑辩律师不仅要有经验,要对经验进行总结,理论升华,而且应当思考一些政策的问题,要成为一个犯罪学家,成为一个社会思想家,从社会高度掌握某一类犯罪的共同特征。这样的站位对刑辩律师是非常高的要求,但是“刑辩十人”可以说是北京刑辩界的佼佼者,也会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来适应刑辩事业的需要。

    第十三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历经四个小时圆满落下帷幕。“刑辩十人”围绕“诈骗罪犯罪辩护”这一主题,从不同的侧重点切入,理论联系实践,高屋建瓴、深入浅出,与会嘉宾的点评也鞭辟入里、画龙点睛。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有助于广大法律同仁理解诈骗罪的犯罪构造和辩护要点,助力法治建设的点滴进步。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三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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