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化路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9-21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陈朝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从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平等保护、捍卫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鼓励诚实守信、维护公序良俗等11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2016年3月、8月和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公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由此,司法上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个崭新课题。

     

    一、现状分析:从逐级锐减到逐年递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以基本法的规范形式将其转化为一个法律名词,为司法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法治保障。司法公正经由司法过程的公正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具有权威性,进而规范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模式。司法裁判经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后查找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的涵摄下予以论证形成裁判结论,其过程不仅充满着逻辑思维的精彩论证以求得自身的正当性,有时还富于生活经验的传奇写照来证成合理性,尤其是在转型变革的新时代背景下新类型案件、重大敏感案件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彰显着中国司法的特色,由此开启了新时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先河。

    同时,政治话语向司法话语的转化问题相伴而生,诸如未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失当、法律逻辑思维不足、论证说理简单、理解规范语义混乱、适用价值观碎片化和泛化等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016年至2021年为裁判期间,以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平台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全文检索(检索日期2022年3月7日),搜索结果显示共有25070份裁判结果。其中法院层级分布呈逐级锐减趋势,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共18154件,占比73%;年份分布呈逐年递增趋势,指导意见的发布大大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2021年出现爆发式增长,共19270件,占比77%;案件类型分布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共24261件,占比97%;地理区域分布集中在东南地区,仅安徽、广东、河南、江苏、福建、上海6个地区就有10035件,占比40%。具体分布如下(见图1至图4):

     

    图片.png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化,前提是其政治术语法律化为法律规范话语。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路径,可以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立法技术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精神、法律目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等,从而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一旦成为正式法律渊源,司法者就可以借由一定的方法予以适用,增强了法律适用的规范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路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完善司法解释,修订司法政策,指导和加强全国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中提出了弘扬富强、开放、创新、绿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发展理念。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路径,可以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将其转化为法律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立法的规范化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有些法律并没有及时吸纳转化为法律规范,法官往往借用公允的法律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论证理由,形成了裁判的理据。司法者依法作出裁决,其“法”包括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前者往往就是法律规范本身,后者往往就是裁判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只有依法裁判,司法才有权威,没有依法裁判,而是简单的政治词语的楔入,反而会损害司法权威本身。选择适当的法律方法,辅之以恰当的法律修辞,用法律语言进行有效表达和说服,使得裁判文书呈现不同风格特点,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千篇一律。唯有如此,司法过程才有获得正当、合理、神圣、权威的可能。

     

    二、法源地位:从内在逻辑到宪法规范

    法学理论视野下的价值观,基本内涵就是人类在处理法的价值关系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体系。法的价值主要是依托法律规范来评价置身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通常,法的价值反映了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识形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意志,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法治内在逻辑要求达致“良法善治”状态。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应当强化运用的案件类型、应当正确运用的解释方法等具体融入路径。自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渐渐融入司法审判。显然,准确把握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法源地位和性质,对于司法科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十分必要的。

    党的十八大明确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这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性质上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内涵上分有三个层次:国家层面的价值表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表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私人层面的价值表达——“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此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完整立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各有所差异,有秩序的价值目标,也有行为的价值指引;有宏观的理想追求,也有微观的现实诉求。

    司法过程不同性质的诉讼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不同的对应关系,有所交叉但体现的侧重点又有所差异。刑事诉讼主要体现的是国家与私人价值层面,行政诉讼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社会)与私人价值层面,民事诉讼主要体现的是社会与私人、私人与私人之间价值层面。据此,司法裁判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根据不同案件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查找相对应层面的价值评价,避免不分层次的一体适用、笼统使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崇高的宪法规范地位。2018年3月11日修订的宪法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成为宪法总纲的基本组成部分,体现了党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的要求。

    在此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超越了部门法的基础规范性质,由政治术语上升为法学上的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地位的法律渊源,是部门法渊源生成的正当性根据。除了宪法总纲的明文直接的概括性规定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还分散规定在其他条款之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发挥着法律阶层效力传导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宪法规范至一般的部门法规范一体贯之,成为最高的法的价值引领。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公务员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旗法、国徽法等许多法律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宪法规范衍生部门法规范,实现由根本性规范向具体规范转化,为司法的适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式法源地位得以确立。

     

    三、路径选择:从援引适用到解释适用

    法律规范的功能在于规范社会行为。为贯彻其规范功能,不仅应重视法律规范的目的,还应赋予法律规范使命,实现法的价值。一方面,法的价值直接关注法体系自身蕴含的具体价值,规制着法规规范的价值同一性,避免适用上的冲突和无序。另一方面,法的价值还要关注法体系之外其他社会关系的需求,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等等。法的价值是内部价值与外部价值的统一,两者服务服从于法秩序的构建。此法治秩序可以是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也可以是生态的,因案而不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的价值形态,本身不会自动融入司法,必然要求科学的法律方法来作为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使司法能动地适应社会经济文化伦理道德的变迁,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注入不断生长的活力。

    法律适用就是裁判规范的发现过程。法官需经由解释规范才能在法律渊源中确定合适妥当的裁判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化,应当科学选择相应的法律方法。法官通过合适的法律解释方法而稳妥正当地适用法律。法律解释方法为法官适用法律时提供了工具理性的资源,尚未能提供实质意义上的价值理性智识。只有工具理性的支持,没有价值的理性引领,便会陷入孤立的、片面的、机械的、教条主义的泥潭。司法能动主义哲学获得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美结合,为案件的裁判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供了智识上的可能。准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妥善顺接其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精神的路径依赖。

    (一)法官援引适用“法律规则”作为裁判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可以直接表现为法律原则,有的还融入一般性法律规则。法律方法要求司法者作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首要顺位是优先查找一般性法律规则,是法官法律逻辑思维的开始,也是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重要标志。只有当一般性的法律规则缺失时,法官才可以查找根本性规则即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逃逸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或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形,这就违背了法律方法的内在要求,一定程度侵蚀了司法裁判的固有规律性,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形式正义”。毫无疑问,司法裁判必须贯彻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国家意志,但是得经由科学的法律方法与法官的高超法律智慧。否则,司法裁判将丧失司法自身正当性和裁判可接受性,甚至走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价值评价“法治”的反面。

    1.直接适用法律规则。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以一般性法律规则的法律渊源形式,直接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私人层面价值评价爱国主义观。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法律规则,而不宜“逃逸法律规则”直接引用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则的条款。

    2.指引查找法律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法律规则的查找。法官有时面临法律查找的困难,有时面临法律适用的窘境。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即引起社会舆论以及法学界的强烈反应和高度关注,核心在于于欢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到山东省调查指导。出庭检察机关在二审中认为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认定于欢的行为性质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在此次改判中得以体现。许多媒体甚至把这次改判认定为是公众舆论和法治的良性互动,是一次难得的双赢局面。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应坚持法理情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实践时应注意:第一,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可以满足适用于案件的,应当优先直接适用,而不宜再以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替一般性法律规则的适用;第二,已经转化为一般性法律规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当优先适用;第三,没有转化为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应当进一步查找上位概念法律原则,识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应的法律原则加以适用;第四,没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对应的法律原则可供适用,查找适用更高位阶概念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更高位阶的法律概念,更加抽象更加开放包容,易于查询到对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质价值观。通常使用的法律方法是采用法律目的的解释方法,在裁判说理部分加以论证,裁判说理便可以公允地融入司法政策、党和国家政策等。由此称之为科学的法律方法,造就了裁判过程以及自身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二)法官慎重选择“法律原则”作为裁判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整体的基础,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它不仅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而且本身又可以是直接的行为规则,即作为法官裁判援引的裁判依据。当然,法官直接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应该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专门针对民商事案件中没有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作出规定:法官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还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果没有此种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就需要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阐释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裁判。“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局限于部门法内部,故应该借由上位法源地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才能达到逻辑的自洽与统一。法律原则具有内涵开放包容以及衡平的品格,使得司法者在裁判过程处于能动的地位,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一般性规则进行局部的、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实现法律目的。法律原则使得司法机关不陷入机械的教条的司法,而小部分地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创造性地补充法律规则,从而悄无声息地介入立法过程,使得滞后的法律变得可以从容应对新的社会生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各部门法的法律原则相互重叠,相互融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明确了作为法律原则之诚信原则,这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私人层面的价值评价“诚信”的表述完全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转化为法律的正式渊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二级法律原则,即“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条款是私人层面价值“友善”的法律转化。如2021年6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的重要举措。该批复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节作用,更好地规制权利滥用。”可以说,准确选择法律原则的运用就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法官采用法律原则的法律方法即可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三)法官经由“法律目的”解释法律规范,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者、司法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探寻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的目的以及为了达至法律目的所追求的法律秩序的目标,法律规范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是什么的问题。

    一般的法思想观念认为正义就是法律的全部目的,换而言之,正义就是最高的法律。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目的并不总是与政治学意义上的法律目的完全相同,法学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在法律发展内生规律的历史长河中逐渐衍生,它与政治、经济、伦理学中的正义观念不尽相同。毫无疑问,后者的正义观念深刻影响前者的正义观念乃至直接成为前者的知识来源。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另一方面,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政治引领法治,法治保障政治。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时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从最高法律位阶上宣示国家主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

    自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政治术语转变为法律话语——法的价值规范。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由此逻辑地要求法官亦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之正义目的。在此意义上说,司法实现了与政治的圆满顺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明与被告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杨某明享有一篇一千多字的文字作品著作权,在全国范围四级法院涉及70多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高达120多万元。杨某明将维权诉讼作为长期获取巨大利益的方式,作品本身的价值与请求保护的价格严重不对称,甚至出现职业化“钓鱼维权”端倪,浪费大量本来就十分稀缺的司法资源,根本上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法官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作出了依法不应保护此类恶意诉讼的裁判结论。

    (四)法官秉承“法律精神”解释法律规范,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精神是法律目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形而上的价值取向,是法律的灵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浸润着法律,滋养了法律精神,型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应遵循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精神,确保相类似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根据法律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权衡选择,确定适用于案件本身的价值评价,并在文书中充分阐述理由。如司法管辖权是国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