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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城市司法局凫山司法所开出年度第一张社区矫正警告书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4-1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4月11日讯(唐瑞)4月6日,邹城市司法局凫山司法所对辖区内违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开出社区矫正警告书,这是凫山司法所2022年开出的首张“罚单”。

    刘某某,2021年9月因虚假诉讼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9月开始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4月4日,刘某某未经允许私自越界至济宁市兖州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为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矫正纪律,凫山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邹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第一次警告处分。4月7日,凫山司法所干警当面向其宣告警告决定书,明确告知三次警告后将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过教育与惩罚,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山东省邹城市司法局凫山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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