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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分手追讨款项 律师释法回归理性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2-2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月25日讯(王玉琼)2022年2月初,黄先生来到新阳司法所提供手机微信转账明细就借款一事向坐班王律师请教。

    黄先生陈述,其向朋友张女士共出借5500元,现微信及电话均被拉黑,无法联系上朋友,该如何处理?

    王律师仔细翻看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时间跨度长,有两年有余;2、借款金额均不大,在朋友一直未还款的前提下,黄先生还不断出借款项;3、仅唯一一次聊天记录里提及“借款”的意思表达,但对方却系命令口吻“借五百给我一下,快点”、“快点”。  

    对此,王律师认为二人间为亲密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大部分款项并非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黄先生对此却坚决否认。于是王律师为其电联张女士,了解情况并准备为二人调解此事。未料想,张女士得知来意后,情绪异常激动,告知律师若黄先生要求其还款,那黄先生近期将其私密照发至微信群的行为又该如何赔偿?

    王律师再次向黄先生了解情况,此时黄先生才承认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黄先生在与张女士共同生活期间应其要求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及支付红包等共计5500元,另为其购买金饰两万余元。现二人分手,黄先生认为张女士在翔安区另有男友,故生气要求其返还之前的转账款项,未得到同意后,将其私密照发至微信群泄愤。

    王律师向黄先生分析,其每笔转款金额小,时间跨度长,且基于二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的事实,除非有显示借款的500元外,剩余款项为赠与或同居期间两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抗辩符合人们通常关于恋爱关系的认知,该借款的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另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黄先生未经张女士的同意,将其私密照发至微信群的行为,不论何种原因,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了对张女士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故黄先生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若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则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强大。

    基于此,王律师与二人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尤其对黄先生的冲动行为予以严厉批评,二人均表示暂缓向对方追究责任,待考虑清楚再行决定。(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新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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