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6月29日讯(许全臣)刘某某今年14岁,父亲刘某与母亲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份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刘某某由父亲抚养,母亲王某每月5日前按照山东省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的25%承担抚养费,至刘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但离婚后母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2020年1月16日,父亲将刘某某遗弃至镇养老院,母亲王某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后,在自己有抚养能力情况下,而拒绝将刘某某带回抚养。直到2020年3月13日,父亲才将刘某某从镇养老院接回家,母亲王某仍未履行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对此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某还未满十四周岁,正在县城读书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2020年3月19日,在父亲的陪同下,刘某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维护未成年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某开通绿色通道,随即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刘某某向承办律师提出,自己在县城读初中,每年除了书费和购买学习用品外,还有交通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父亲仅靠种几亩地维持生活,现在学习用品、生活费用价格都在不断上涨,母亲继续按照农村居民收入的25%给我抚养费已经不够了,现在母亲常年居住青岛,希望能按母亲实际收入的30%给付抚养费。
为切实维护刘某某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作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搜集了其母亲王某现长期居住青岛的相关证据,向法院递交了抚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给付的代理意见。2020年6月15日,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抚养费支付标准进行了质证。最终法院结合刘某某学习生活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量,判决刘某某母亲王某自2020年4月1日起,每月5日按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直至刘某某18周岁为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离婚后,母亲王某又组建了新家庭,长期在城镇居住收入丰厚,但前几年给付抚养费不及时、不到位。父亲刘某比较懦弱,除了几亩耕地的微薄收入外再没有其他收入,根本无法承担刘某某的学杂费用。随着物价的上涨,若继续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给付抚养费,难以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山东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