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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拟规定瞒报携带禁止进口微生物等最高罚5000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09-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规定,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 

        《意见稿》明确,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意见稿》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意见稿》要求,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意见稿》要求,出境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意见稿》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意见稿》明确,含有或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含有或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6个月。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意见稿》要求,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
      《意见稿》要求,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查验后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意见稿》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出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意见稿》明确,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意见稿》明确,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出口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使用特殊物品的;
      (六)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七)先予放行的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其申请人未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
      《意见稿》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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