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2月6日讯(邢靖雯)近日,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需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重点突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办法》要求,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形式,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安徽省宣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