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月15日讯(刘钟勋)2021年1月13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天柱县人民法院、锦屏县农业农村局在锦屏县河口乡码头举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龙某某购买鱼苗投放清水江,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

2020年5月21日15时许,龙某某携带电鱼工具,来到锦屏县河口乡中仰村田坝角溪内,采用电力捕捞鱼的方式捕获鱼类475尾,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量,渔获物共计重3.26公斤,该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0年12月11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到锦屏县河口乡集镇公开巡回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在锦屏县河口乡码头放流本地鲤鱼97.8斤。
检察官提醒: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捕鱼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已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