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月8日讯(谭贤)2020年12月21日,普安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盘水街道窝沿村上寨组河边,监督涉案人员舒某刚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放流过程中,检察官对价值750元约1000余条的草鱼苗健康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将鱼苗有序倒入河流中。检察官现场对舒某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告诫其在今后要严令禁止非法捕鱼的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现年60岁的村民舒某刚家住在普安县盘水街道窝沿村上寨组。为了让家人能够品尝到附近河中野生鱼,2020年6月26日中午,舒某刚从家中携带长3.8米,宽0.3米的地笼网,还带着自己8岁的孙子和11岁的孙女,来到该村上寨大河段河道,利用地笼网捕到两条鱼。后被该县公安局联合巡逻组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地笼网一副。经相关部门鉴定,舒某刚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国家禁止的地笼网,其行为造成上寨大河段河道水域的生态环境恶化,危害了渔业可持续发展,不仅自己涉嫌犯罪,而且也没有给后代树立正确的榜样,不利于少年儿童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检察机关认为,舒某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因舒某刚的行为造成了水生态环境恶化,危害了渔业可持续发展,责令其在普安县窝沿乡上寨组段流域内增殖放流,舒某刚表示自愿履行该义务。(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